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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审判管辖中的问题探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4:02 江南时报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种多发、常见性犯罪,主体身份、作案手段均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由于对受贿罪“犯罪地”的理解不一,有的案件又属于异地立案侦查等方面的原因,对于受诉法院有无地域管辖权、是否需要指定管辖常产生分歧,有的法院本有管辖权,却报请上级指定,有的法院本无管辖权,却直接受理审判。审判管辖既与程序公正密切相关,又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笔者就受贿罪审判管辖中的地域管辖问题(也即“犯罪地”的理解问题)和异地侦查案件的指定管辖问题作一粗浅探析。

  一、如何理解并准确认定受贿罪的“犯罪地”问题

  近年来,受贿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更加隐蔽。在查处的受贿案件中,往往出现案发地与被告人的收受贿赂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行使职权地、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现象。如何理解并准确认定受贿罪的“犯罪地”,实践中常有争议。有的认为应以收受财物的行为地作为“犯罪地”,有的认为对受贿犯罪地应作广义的理解,收受财物的行为地固然是犯罪地,但被告人通过行使职权发生作用或产生影响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地(简称“谋取利益地”)亦应认定为“犯罪地”。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首先,受贿罪的犯罪地理应包括谋取利益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由此可见,以犯罪地作为管辖的标准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定的属地管辖的一般原则。对“犯罪地”应作广义的理解,从内涵来讲,既包括犯罪实行行为的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和预备行为的发生地;从外延来讲,包括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类犯罪客观行为要件的全部行为发生地。实践中,确定某类犯罪的犯罪地,应结合具体犯罪的行为构成特征进行具体的分析。众所周知,除索贿外,一般的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此两方面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犯罪的不可或缺的要件。只实施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反之,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样不构成受贿罪。两方面的行为缺一不可,且均发生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下。而收受财物的行为地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地既有可能是一致的,也有可能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讲,受贿案件往往是由行贿方的原因而案发,证据多集中或来源于谋取利益地,在该地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关注度更大,而往往与收受财物地联系不大,将谋取利益地作为犯罪地,进而确定该地具有立案管辖权和审判管辖权,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证据的复核,避免因不必要的指定管辖而拖延诉讼期间,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二、异地侦查案件的指定管辖问题

  随着反腐败形势的发展,纪检部门为了案件查处的需要,对有的案件协调异地查办。检察机关为了案件侦查的需要,也常指定异地侦查。这种做法,对于排除案发当地的不当干扰,提高案件侦查的效果,及时破案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检察机关在破案后,往往由该院向当地法院就地起诉。为了解决当地法院无地域管辖权的问题,通常由上级检察机关商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笔者认为,上级法院应依法审查是否确有必要指定管辖,以防止这类指定管辖的滥用,原则上仍应以地域管辖为主,必要的指定管辖为补充。

  首先,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种指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该条规定的指定管辖是指管辖不明的案件,而异地侦查的案件按地域管辖的原则能够确定管辖的法院,不存在管辖不明。这类案件也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移送管辖的应有之意。刑诉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可以认为该条是对法条的扩大解释,同时作为对这类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慎重适用。否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的原则将被司法实践虚置。

  其次,对这类案件过多的指定管辖,会带来较多的负面效应。一是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犯罪地一般是证据材料最集中的地方,而指定管辖的受诉法院远离犯罪地,不利于受诉法院方便、快捷地调查、核实证据,不利于证人就近出庭参与诉讼,而若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则不存在这些问题。二是不利于充分发挥审判的社会效果。受诉地法院的群众往往并不关注“外地”的案件,而犯罪地的群众却最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法院审判,便于群众旁听庭审,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犯罪地的群众了解案件的信息。三是将案件分散指定外地法院管辖,不利于犯罪地法院系统地分析总结本地案发规律,有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预防和减少犯罪。

  综上所述,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对这类案件指定管辖。是否必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是犯罪地法院是否存在外界的阻力或干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不便受理;二是犯罪地法院或其有关人员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而不宜受理;三是犯罪地法院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和效率的因素而不宜受理。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应指定管辖,而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或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作者系淮安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恒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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