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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中的“安全”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4:02 江南时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城市的企业单位、综合性公众聚集场所大量增加,消防监督工作日益繁重安全工作成为消防部队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部门,正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但由于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或者叫做“不安全”因素。本文就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廉政方面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剖析,以提醒作为执法者的消防监督员时刻注意自身的“安

全”问题。

  监督工作有“不安全”因素

  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由于业务不精造成的执法不力属于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能力问题,而由于照顾人情关系,责任心不强或者贪赃枉法而造成的执法不力则属于消防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消防监督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不严格、“不作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未依法责令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上级批转和交办的案件不及时办理、答复,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不落实等。二是执法不公正。主要是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将消防执法作为“创收”的手段,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种类等问题。三是执法不文明。主要是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严重影响公安消防部门形象的问题。四是执法随意、“乱作为”。主要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主体不具备合法资格,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取证不认真、案件处理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错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以上的情况都可能把消防监督员推向“不安全”的境地,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消防部门产生不满,损害公安消防部门形象。

  火灾调查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要实事求是,排除干扰,否则一旦认定出错会把公安消防部门推向不安全的“火场”。同时,消防监督员在新形势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具有监督职权的监督人员来讲,要拒腐蚀永不沾,自觉抵制“灯红酒绿”腐朽文化思潮的侵蚀。需要提醒消防监督人员的是,一旦因为执法不力而导致火灾发生,不仅害了要“照顾”的人,也把自己推上危险的火场。例如:2000年河南焦作“3·29”火灾,因玩忽职守罪,对焦作市公安分局东方派出所指导员刘忠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不安全”因素的成因

  消防监督员必须首要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问题。随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开始实施,《规定》的实施,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新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基层消防工作中,消防监督员的服务意识还不到位,这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无法摆脱违法、违纪的困扰,实际上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根本问题是为民服务意识差,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执法为民意识不强,纪律作风不过硬,监督检查执法弹性中的诱惑这三个方面。

  消除“不安全”因素

  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消防监督员必须迅速转变思想观念,主动适应火灾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增强预防和查处违法的能力。消防监督员作为监督检查和执法的执行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安定,减少不必要经济损失的前提下,要做到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不应以行政处罚来衡量业绩,而应以怎样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报务的意识和严格、公正、良好的公仆形象。同时要严格执法、执情服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行政处罚原则。对那些屡教不改、屡改屡犯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员要拿起法律武器,要采取重罚严罚快罚的策略,决不手软,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

  在监督过程中,消防监督人员要认清自己的工作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执法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消防一切工作的根本立脚点和出发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本质的体现。(作者系宿迁市宿豫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参谋)

吴江涛 丁远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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