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首次为社区矫正对象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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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4:02 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 许尽义)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为昆山市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一年三个月,并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八个月。 该矫正对象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该矫正对象自觉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按时向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管理部门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自觉接受帮助教育,并积极利用社会关系,为当地介绍外商前来投资落户,共引 进外资10230万美元,为解决当地农民就业,提升产业层次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法律规定和其现实表现,昆山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苏州市中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这是苏州市首个被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