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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终身救助见义勇为者乃政府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6:00 光明网

  英雄被社会遗忘,是让人羞愧的事。而如今,我们就要面对这样一位被遗忘的英雄:她就是被媒体“重新发现”的黑龙江省鹤岗市的方玉荣老人。

  《生活报》6月17日报道,37年前,当时27岁的方玉荣因为抢救集体财产舍身救火,被烧掉耳朵、乳房、脚后跟,成为国人学习的英雄,事迹曾被选进全日制小学语文课本。

  但是,从二十多年前出院时,一直到前些年她所在的企业转制,领取的护理费一直是每月60元,如今,每月领取400元退休金的她生活拮据,只能靠廉价去痛片与病魔抗争。

  面对这位老人的遭遇,稍具道德良知的人都会惭愧。对这样的英雄,当他们被关注时,人们从来不吝掌声。然而,当他们从闪亮的舞台走上平凡的人生路,我们却缺乏有力而持续的跟踪服务和保障。英雄被“遗忘”而陷入生活困境。

  这也许是个案,但一样需要我们做出及时反应,迅速弥补缺憾。至少,不能让这样的现象持续下去。

  要知道,公民见义勇为的“普及程度”,不仅仅在于个体的道德勇气和良知,还取决于英雄“流血”后,社会和国家能够为他们付出的“重大补偿”,能够给予他们的物质补偿、后续生活补助和保障的力度。事实上,对见义勇为者的“待遇”制度,与见义勇为行为一样,都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在厚待见义勇为者的制度中,授予国家荣誉、物质奖励、政治待遇或者巡回演讲、媒体宣传固然重要,但是,一时的荣光过后,那些见义勇为者尤其是身落残疾而陷入困境者,他们漫长的人生,一般来说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长期关注,因而很难形成良好的社会救助资源。这时,就要在制度上做出持续跟踪服务和救助的硬性规定。我们无法要求公众持续关注某位英雄,但政府职能部门却需要永远“记住”他们,服务、救助见义勇为的英雄,必须要有“对抗遗忘”的制度。

  就像对待方玉荣老人,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当地妇联与民政部门无疑应该长期跟踪掌握其生活状况,对负有保障老人生活责任的企业进行监督,而在企业转制后,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为老人申请国家民政部门的救助。毕竟,企业在转制以前,为英雄负担护理费用,是在代政府行救助之责;而一旦企业转制后难以承担更多的救助责任,政府就应该也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英雄伸出救助之手。但是,现实中,当地妇联甚至连辖区内有方玉荣这样的英雄都不知道,即使在了解后,也只是送了几百块钱,对老人最为重要的护理费问题,却推给了企业转制的历史原因,并因此而拖延至今。

  对见义勇为者的持续跟踪服务和救助,难以靠社会呼吁去唤醒有关部门的道德自觉而去实行,而必须建立明确的跟踪服务与救助的部门责任主体,让看似道德促使的“救助”,变成制度规定的职责与义务;还要对其进行考核,让职责部门的失职者在受良心的谴责外,更要受行政处罚。同时,更要建立向社会定期公布这些英雄的现状和救助情况的制度,既提醒公众别忘记了英雄,也能使职责部门受到监督,让英雄得到的服务与救助更及时、更有效。

  对见义勇为英雄,我们固然有服务与救助的相关政策要求,但是,这种政策要求必须是持续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勇敢的心一直保持温暖。

  惟其如此,方玉荣老人才不会被媒体报道引起一时社会关注后,再度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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