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如何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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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9:00 法制日报 |
律师同志: 最近,我因公被评为6级残疾。请问:残疾抚恤金如何发放? 某部 李林 李林同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1级至10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1级至6级的,享受抚恤。”第25条还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这样,《条例》就将原来的“保健金”和“抚恤金”予以合并,统称为抚恤金。但这种合并只是名称上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有工作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抚恤标准、生活和医疗待遇上完全一致。 关于确定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条例》第26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1级至10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里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规定,不仅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长期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且,还充分体现了《条例》第3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从而标志着我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依法确立。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 赖祥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