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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否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9:00 法制日报

  自交通银行打开跨行查询收费之门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纷纷跟进,从6月1日起,对跨行查询业务向客户收取每笔0.3元的手续费。一时间多数持卡人纷纷对此表示质疑。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黄细花,就各银行未经听证便对跨行查询业务收取手续费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紧急建议: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时叫停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费。

  黄细花的紧急建议发出后,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黄细花告诉记者,至今还有不少全国各地的群众给她不断来电、来信。

  今天,黄细花致电本报记者,日前她已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函,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她的紧急建议作为八二二号建议转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审计署三部门分别研究办理。

  ●人大代表的质疑

  黄细花告诉记者,这份紧急建议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议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银监会对有损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监管;二是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对本次收费暂时叫停,待组织听证后,再行实施;三是建议有关方面对银行中间服务收费加强法律审查,是否违反价格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四是建议国家审计总署对国有银行中来自公众的资金,如年卡费等,进行审计,并公布用途、去向。

  黄细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通过这份紧急建议能得到就此次收费的细节解释,如:“银行跨行查询的成本是怎么核算的”;“收费的具体幅度是怎样界定的”;“收取的款项准备怎么使用”等。

  黄细花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从2003年10月至今,银行收费增加了20多项。截至2005年底,银联卡发卡量累计已达到5.5亿张。如果按每张卡每次查询收取0.3元的手续费、每年跨行查询12次来简单估算,消费者每年要为跨行查询支付19.8亿元。

  “收费涉及面如此之广,事先又没有通过合法的听证程序,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建议,反映群众的心声。”出于上述原因,黄细花与惠州的另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交此份建议。

  据黄细花介绍,据银联此前拟定的收费标准,每笔交易成功的ATM跨行查询,发卡银行需向银联以及受理银行各支付0.1元手续费,总费用为0.2元。而金融机构有关人士对收取0.3元手续费的解释是,银联、收单行、发卡行各收一毛钱。这样的收取方式可以引导持卡人改变“逢取必查、取前取后必查”的用卡习惯,节约有限的金融网络资源。对此,各方的反对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没有经过听证程序。本次收费直接与老百姓的利益挂钩,至少应给消费者一个表达意见的渠道,但却并没有实行听证等程序。同时,对该项收费未经听证就付诸实施,是否符合价格法及国家相关法规。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跨行查询收费是涉及面广,应视为“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尽管银行认为跨行查询收费属“银行中间业务”,依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归入市场调节范围。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也明文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难道这一收费行为和标准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吗?

  其次,本次收费不依法走程序,此头一开,今后垄断机构将纷纷效仿。银行不是一般独立市场主体的企业,而是带国有垄断特征的市场主体,尤其是银联作为全国惟一一家提供银行卡联网服务的机构,实际上政府赋予了其垄断身份。国家之所以赋予了其垄断身份,是为了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减少成本,而不是让其不按照法律程序向企业和群众随意收费赚取巨额垄断利润。而银联采取不透明的运作方式,从跨行取款收费到跨行查询收费,各家银行均未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具体测算方法,就是典型的不按照法律程序向企业和群众随意收费赚取巨额垄断利润的行为。人们有理由担心:如果今后如煤、电、油、运、水等国家垄断行业都依次效仿,老百姓的日子还怎么过?

  再者,中国发卡量达9.6亿张,如果按每张卡10元的年费计算,一年的收入就是96亿元。这些来自客户、理应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巨额钱款到底用在什么地方?为客户提供了哪些服务?

  ●各方人士的看法

  国际金融资深人士何先生指出,从跨行取款收费、银行卡收费、小额活期账户收费到跨行查询收费,这些收费通常有两个借口。一是付出了成本,二是国际惯例。在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当地银行并没有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一说。与内地不同,香港存在两家类似银联的银行卡网络,凡本网内的ATM跨行取款均不收手续费,遑论查询收费了。从国际惯例上来讲,有收费的国际惯例,也有不收费的国际惯例。是国际惯例被扭曲了,对消费者有利的国际惯例没有引进,对消费者不利的国际惯例都来了。

  有专业人士亦指出,国外确实有一些地区也对跨行查询收费,但是这笔费用大多发生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之间,一般不直接向持卡人收取。这次国内银行单方面对跨行查询进行收费,过大的强调了持卡人对于银联网络资源的占用,而忽视了ATM机对于银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举措夸大或扭曲当事人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

  广东某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卡自助设备查询交易,与取现、消费等其他基本交易一样,需要占用系统和网络资源。一笔查询交易与一笔取现交易占用资源差不多。目前跨行查询已经占到跨行交易总量的一半以上,占用了大量资源。同时,发卡银行还需支付中国银联转接费和收单机构手续费,因此,该收费项目符合市场经济有偿服务原则。跨行查询适当收费也有利于减少部分客户不必要的查询,减少对系统和网络资源的占用,从而提升对大多数客户的服务品质。

  对于公众对收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质疑,该负责人表示:该项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发卡机构收费并无不合理之处。

  有持卡用户愤愤不平地对记者表示,银联系统经常会发生大规模瘫痪,而事后银联却对赔偿只字不提。此外,银行的银证转账系统时常无法运作,使不少人却无法转账,由此错过的商机谁来补偿?

  也有持卡客户表示,这类收费是一种市场行为,无可指责。随着银行业的日益商业化,基于市场的企业行为,收取跨行查询和跨行存取款费用,都可以认作是提供了相应服务的银行的权利。如果用户需要银行服务时却没有对应的银行营业点,图方便就跨行支取。这样做基于的经济理性权衡是,花点手续费,省去了找银行的麻烦。

  ●跨行查询收费的法律考量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耿爽律师表示,银行单方面宣布收取跨行查询收费,有违合同法。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银行和持卡人是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更改。因此《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之类的部门规章,不能凌驾于合同法之上,并且合同法也明文规定,部门规章要与法律一致。即使银行宣布收取跨行查询费用,其行为也偏离了原合同。持卡人有权选择更换银行卡,或者不接受这项服务;同时银行也要因为没有在合同中明示,从而赔偿持卡人违约金。不能最后埋单的总是持卡人。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爱斌表示,我国银行能否以及如何收费应该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当局的规定,不能简单地依据国际惯例。银行服务能否收费将不是一个最核心的问题,而关键是收费的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这需要银行为其价格标准的确立探索合理而具有一定透明度的评判机制,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此类特殊定价的理解。跨行查询收费之所以遭到公众强烈的反对,关键在于其收费至今未能拿出合法依据,而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理所当然会被视为乱收费。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如果实施跨行查询收费,等于是银联卡的发卡行变更所发银联卡的收费项目,属于对其与持卡人之间订立的银联卡使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擅自变更合同属违法行为。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我国现实的法律和监管环境来看,银行ATM跨行查询收费并不违反我国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从服务定价的法律法规来看,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对其拥有的ATM设施服务有权自主定价。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以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而且该法还明确赋予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方面的以下权利。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将ATM服务收费的价格问题纳入到指导价格范畴。对于ATM跨行查询收费事项,应该属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范畴。同时,《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

  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因此,从制定价格的程序来看,交行跨行ATM查询收费有关价格的出台程序并不违反有关法规的要求。

  有专家指出,中国银联是由八十多家中国的银行共同投资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拥有合谋与垄断的机会。面对银联事实上的垄断,消费者根本没有退路。需要指出的是,各银行此次收费的依据是银联下发的《关于做好跨行查询交易收费准备事宜的函》和《关于推迟实施ATM跨境查询、境内跨行查询交易收费以及推迟调整跨境取现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函》。问题是,一个机构下发的“函”可以作为银行收费的依据吗?银联它有权设立收费项目吗?莫说是银联,即便是政府收费,也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且必须经过听证等程序,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而银联完全是自行决定收费与否,并自定收费标准,且这种收费并未经过听证等基本程序,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有持卡人的意见,双方通过讨价还价之后,达成一个能够被共同接受的标准,而不会在公众强烈的反对声中提高收费标准———这种做法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难以找到先例。如果其他类似银联的机构,是不是也可以自行设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此,公众的利益必将受到侵害。

  ●跨行查询每笔3毛“收少了”

  中国银行卡产业专家委员会成员钟伟日前表示,跨行查询每笔3毛钱是“收少了”,本来成本是1.2元。

  钟伟认为,对银行卡收费符合商业原则,有助于防范某些银行搭便车行为。“如果对柜员机没有盈利模式,那么大家都发卡,而不出具机具,最后导致的结果还是用卡环境不好。”钟伟指出,机具成本较高是银行收费的主要原因。据测算,平均一台柜员机一年的运营成本在5万至7万元之间。目前我国境内跨行的86000台柜员机,一年的运营成本就达50亿元。按2005年跨行交易总次数22.1亿笔计算,每笔交易的平均成本约为2.26元,其中,跨行查询成本约1.2元。这对出具柜员机的银行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于是一些中小银行选择只发卡,不购置柜员机。这些银行测算过,即便他们替持卡人免掉了查询费,一年也要贴2000多万元,贴得起。因为每年发卡赚的钱,比贴出去的查询费要多得多。

  针对钟伟的意见,黄细花认为,银行方面的收费依据都是他们自己说的,但感觉上可信度不高。黄细花表示:“自己不是金融方面的专家,提出这个建议只是希望有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也给消费者一个知情权。”

  本报广州6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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