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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超市被强制存包 打假大王王海状告"北京华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9:2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罗侠) 昨日,打假大王王海委托南宁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红斌,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有影响力的媒体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王海在起诉状中称,今年6月20日,他到南宁市北京华联民族宫店购物,由于自己带

着纸袋,在超市的南入口处被超市的保安人员拦住,强制他将自带的包存入存包处,方让他进入超市购物(本报曾独家对此进行报道,详见6月21日1版)。

  王海称,此次购物严重侵害了他的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对其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保护。首先,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没有授权超市有强迫消费者进门存包的权利。超市设立存包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商品被盗,强制存包是超市为降低偷盗风险而设置的单方面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商业经营行为,而存包的对象却是进入超市的消费者,超市强制消费者存包,就意味超市对带包购物的消费者不信任,将进入超市购物的原告及其他消费者都当成盗贼看待,而不是当成一般的正常人。这不仅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也是对每一个进入超市购物的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

  王海认为,北京华联南宁分公司强制原告存包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严重侵害了他的人格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此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在有影响力的媒体报刊上向他公开赔礼道歉,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据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华联南宁分公司不是法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还未对此进行立案。但戴红斌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北京华联南宁分公司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戴红斌律师说:“我们不会就此放弃的,下星期我们将再次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此事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编辑:王香菊作者:罗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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