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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9:30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敏)市教委昨天向本市各高校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高校严格执行。《通知》要求,高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费用。

  《通知》要求,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通知》要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通知》还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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