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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定规:事故赔偿标准城乡“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0:25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入城农民工在遭遇交通事故、医疗伤害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低得多!这种“城里人”比“乡下人”的命值钱,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在河南有望得到改善。

  记者昨日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地、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

确规定: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该法院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获得伤害赔偿时“同命同价”,在中国尚属首次。

  (钟欣)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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