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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有权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1:17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的某办公楼共有三层,分别由三家公司拥有一、二、三层的所有权。其中第三层的公司未征得下面两层公司的同意,便将楼顶出租给某广告公司。对此,一、二层两家公司与三层的公司发生纠纷。三层的公司是否有权将楼顶出租?

  答: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三层公司无权将楼顶出租。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用房专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同共有,均不得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共有部分的使用、修缮以及其他负担所产生的收益均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或分享。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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