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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制止土地违法不能仅仅停留在“通知”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2:00 光明网
倪洋军

  针对最近一个时期地方土地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之势。日前,国土资源部向各地方政府发出《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2006年6月19日国际在线)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

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既然是土地违法行为,本应得到制止,为什么还会有“抬头之势”,这其中的缘由不得不引人深思。

  一是政府官员的认识没转变。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重视不够,依法行政、依法用地管理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缺乏“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意识。有的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以地招商、以地引资、以地建城”的外延扩张、粗放增长的陈旧模式,以牺牲土地谋求经济发展。一方面,因为土地是最容易变现的资产,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便急功近利,以牺牲土地的极端做法换取短期内经济发展的“成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多征占土地,能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绩。说到底,政府官员在土地问题上没有站在群众的“利益”需求角度考虑问题,仅仅以政府财税“利益”或个人私利为出发点,是诱发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直接原因。

  二是对责任人的处理没落实。针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曾于2000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其着力点直指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乌纱帽”。但从几年来的执法实践看,这把“尚方宝剑”总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没有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虽然《暂行办法》对各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应给予责任人的处分作了详细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也依法对案件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但在是否给予处分、什么处分的问题上,国土资源部门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且由于缺少提出处分建议后部门间相应的协调配合程序,建议往往因被长期搁置而流产,“敷衍了事、批评了事、罚款了事、补办手续了事”。

  三是对土地运作的监管没到位。为什么在土地违法事件中地方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敢于公然违法占地?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这些地方政府的权力没有受到约束与监督。我国的土地都为国家所有,国家不仅拥有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也拥有全国土地的使用权、控制权、处置权与索取收益权等种种土地权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它的职责与权能只能通过具体的政府以及组织来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绝对权力可能与具有自己利益或私欲的个人结合在一起。如果这种权力的组合或运作能够被有效监管,那么就可能沿着公权力职能的轨道上运行,否则,运作这种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就会很容易地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要化解目前国内土地违法事件,就得弱化这种政府对土地的绝对权力,让这种绝对权力通过赎卖的方式分散到无数个现有的土地使用者手上。

  鉴于此,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仅仅依靠国土部的几个通知或紧急通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社会行动起来,进行综合治理。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从追求经济“利益”转向体现和尊重群众“利益”上来;二要切实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手软;三要切实增强对土地运作的监管,使政府对土地的绝对权力得以弱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土地违法事件的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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