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立法归责“法”办高空抛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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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4:26 深圳晚报 |
尽快立法归责“法”办高空抛物 深圳律协召开“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提出建议 本报记者曹颖通讯员王红报道深圳律协昨日召集民事、刑事、物业管理3个专业委员会的法律专家,对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讨,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向政府和市民提出律 师界的建议和想法。律师质疑集体归责 像大部分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案一样,钟钟被砸死一案至今还没有找到凶手。如果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破案,那么钟钟的赔偿将由谁来承担呢? 对于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的民事责任承担,目前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各种不同的做法。有的判决采取集体归责,即要求建筑物全体业主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采取驳回受害人起诉的做法。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的杨少南律师认为,由一人所为的空中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能适用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须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行为人均实施了违法的危险行为,即主观上均有过错。而个人空中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其他业主并无主观上的过错。由于一人违法,而让其他无辜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还有些“连坐”的味道。 高空抛物构成犯罪 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原则上并不涉及到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但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原则上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依法照理应该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郑剑民律师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一般的高空“抛”物导致人员伤亡的都应属间接故意犯罪。 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洪氢律师指出,在刑事方面,没有专门的高空抛物罪,不利于打击高空抛物行为。民事法律中也只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条也只是关于高空坠落物的侵权问题。因此,她呼吁政府应尽快立法,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律师建议 尽快完善相关法规 尽快针对高空抛物进行立法,明确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的归责原则。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涉及面广,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参与及配合,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立法小组,律协具体实施,写出草案,并细化法规,加大对高空掉落物,抛物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安装探头防患未然 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会同楼房业主、发展商、物业管理单位等共同出资,在高层建筑安装探头来监控高空抛物行为,以威慑和实际监控高空抛物的行为。 将空中安全纳入规划 国土部门可将预防高空抛物安全作为一项审批指标,不达标的,不予审批项目。已经建好的高层建筑如确存在高空物品的安全问题,可以进行改造。对即将新建的项目,从设计上必须保障能预防高空物品的安全,诸如空调、防护栏等等。(曹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