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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应“追溯”参与征地增值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5:54 浙江在线

  如果一亩地的征地成本是5万,而出让价是100万,那么净收益95万的“剪刀差”该如何分配?国土资源部正在为这个问题寻找合适的答案。《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有不少专家、学者向国土资源部建议,新一轮征地改革在补偿标准上,要改变原来的按“土地原用途”分配方式,参照国外征地的按市场用途进行补偿的模式,让农民参与巨额“剪刀差”分配。

  虽然“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比例还没有定论”,但是国土资源部能意识到

这个问题,并有意让农民参与征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仍然是“相当的”可喜可贺。不客气地说,当下的征地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抢来本钱做买卖”:农民所有的土地被政府以低廉的价格强行征用,然后再高价卖出,地方政府与土地掮客坐分其巨额暴利。对于靠土地活命的农民来说,遭受了明目张胆的抢劫却无处可以伸冤;对于地方政府和土地掮客来说,诱惑力巨大的无本暴利又让他们忘乎所以——这正是当前各地土地违法事件接二连三并愈演愈烈的首要原因。

  正义的土地征用,必须建立在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即农民有权选择以什么样的条件在什么时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什么样的人使用;而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强行征用,至少也必须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这个意义上,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比例其实不需要也没有“定论”,需要的只是定出一个保底比例,而具体执行比例则应该建立在谈判的基础上。

  我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参与征地增值收益,不应该采用“未来适用法”,而必须采用“追溯调整法”。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未来的正义,而对先前的非正义置之度外,乃至一笔勾销。事实上,此前的土地征用,特别是违法征用,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土地是农民衣食之所系,是他们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非到万不得已或者碰上了劫匪,他们是不会轻易转让的;即便转让,那至少也得卖个足以维持生存的价钱——“抢了人家的给人送回去”是基本的正义底线。

  更何况,“追溯调整法”在我们的房地产相关政策中一直都是“主流”。比如,多次银行加息,并不只是针对新签订的房贷合同,而是适用所有正在履行的房贷合同;再比如,房产转让环节营业税,从无到有,从2年到5年,也不是未来适用,而是追溯调整。其实,农民参与征地增值收益的追溯调整,与这些还不同,它不具有实现正义目标之外的任何人为企图,显然更符合追溯调整法的适用。

  据计算,把农民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之外,相当于全国被征地农民每年被褫夺了至少不少于30万亿元的土地财产权。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城市日新月异,农村山河依旧”,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如果我们不只是准备把“城市反哺农村”停留在口号上;那么,在反哺之前,把“抢了人家的给人送回去”理当是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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