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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订“经济宪法”遏制垄断保护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6:1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倪四义孟娜杨跃萍)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草案,经过历时10余年的起草工作,24日首次提请此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参照国际管理,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制度,把跨国公司巨额并购纳入监管范围。草案同时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阻止、协调反垄断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4日在立法机关就草案作说明时说,中国“作为市场经济的国家,需要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给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他承认,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相互之间达成价格联盟、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此外,在国内国际经济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益活跃的环境下,在有的地区和行业中,“垄断的苗头已经出现”。因此,有必要制订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

  共8章56条的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但为了鼓励技术进步,对经营者可以证明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不严重限制竞争的协议,规定了豁免制度。

  草案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实行差别待遇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规定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草案规定,经营者集中须事先申报,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经营者实施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草案规定一般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关于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将另行制订。

  曹康泰说,按照草案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并购一般不必申报,但是可以把规模较大企业,“特别是将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并购纳入申报范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曹康泰说,知识产权应当保护,但“也存在权利行使不正当的问题”。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权益。对此,草案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完)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草案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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