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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 实施需配套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7: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王岩 孙宇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今天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被首次审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产生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本质是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合作社。它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二00五年底,中国已有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十五万个,成员两千三百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九点八。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加以解决。由于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法人地位,直接导致该组织无法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同时,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导地位是必要的。

  今天审议的草案共九章六十条,主要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和盈余返还、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扶持政策和法律责任等。

  李春亭说,考虑到本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始阶段起草制定的,其顺利实施还需要大量配套工作,如有关示范章程的修改,有关登记规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起草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实施,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与制度建设的宣传与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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