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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违法 刑法修正案暂不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7:3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四日电(记者孙宇挺 王岩)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违法尚无定论。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今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六)

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这一条,各方一直存在较大分歧。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赞成这一条规定:中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形势严峻,如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将会影响人口结构、社会稳定,带来社会问题;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这个复杂问题,需要采取各种综合治理。在当前严峻形势下,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遏制作用,是迫切需要的。

  有些专家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规定为犯罪,他们认为:中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另外按照草案的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这在法理上、情理上都说不通,即便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反复慎重研究,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而该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惩治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内容,现实生活迫切需要,各方面已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应尽快出台。因此,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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