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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国资企业、上市公司不宜合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9: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 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能不能参加合伙?如果能,则又应该如何加以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就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修订草案曾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

成为合伙人。这些企业作为法人,应当允许其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但不宜成为普通合伙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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