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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公司财产将被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21: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了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草案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中,只列举了5条具体行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随着情况的变化,还可能出现“掏空”上市公司的新的行为,建议增加一项“口袋条款”,于是增加了“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兜底”的一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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