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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首次审议三部新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2:19 华夏时报

  法律委员会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首次审议了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

  反垄断法草案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针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也表示:“有些问题还跟深化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征用公民财产应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首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使损失降到最小,草案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草案据此规定,政府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严禁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前不久,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对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中的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操纵证券市场面临刑责

  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草案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刑法182条作出修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犯罪”分歧较大,草案暂不规定。

  法律委员会认为,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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