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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等三部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3:57 山西晚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在京开幕

  据新华社6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程为: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六
)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监督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初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四个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200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审议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原来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三种形式,修改后的草案则调整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合伙成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鉴定胎儿性别暂不列为“犯罪”

  原因是分歧较大 刑法修正案草案暂不规定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认为,我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形势严峻,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

  但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则不赞成,主要理由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此外,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致重大伤亡事故

  相关责任人最高将获刑10年

  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伤亡大,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加大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草案将刑法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还将刑法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管“掏空”上市公司将被严惩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此外,草案对刑法182条作出修改,以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公办学校不得任意“改制”

  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审议中的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一些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对此应予制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决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学校免收杂费相关规定保留

  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

  反垄断法草案

  我国开始反垄断立法

  三大制度剑指垄断行为

  电信、公路、民航、金融……在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映日益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于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近来公众反映强烈,草案的规定对此有何影响?一位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应对危机能否更从容

  非典、矿难、井喷、洪水……一次次曾经的突发事件,让人心有余悸。正因如此,6月24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紧急状态法”为何更名“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名称变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改变有什么含义?

  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参与草案起草的法学专家于安表示,现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着眼于集中规范普通的应急管理。“根据这几年发生的突发事件判断,绝大多数可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适用范围内解决。”

  处置不当后果严重者将负法律责任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对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和不同严重程度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的主体、权限都作了规定。

  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草案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直接负责人可能受到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有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突发事件重在“预”将分四级发布警报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预警可以说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和前提。

  目前,草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都作了详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处置危机时百姓权利如何保护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有一个冲突我们无法回避:一方面,为维护社会利益,必须实行权力的集中,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权力的集中行使,又可能发生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情况。有鉴于此,曹康泰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限制和规范”。

  目前的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以尽可能保护百姓权利,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选择多种措施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电(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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