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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 公办学校严禁乱改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4:5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以任何名义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人提出,一些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既加重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应予制止。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叫停“高价”教科书

  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问题,草案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呈现高档化趋势,“豪华”装帧也带来了“豪华”价格,给学生家长增添了负担。

  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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