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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法”剑指垄断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5:4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反垄断法等三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经济宪法”剑指垄断行为

  电信、公路、民航、金融……在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映日益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于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有关专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意味着反垄断立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更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政府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积极回应民意、打击垄断行为的决心。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反垄断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立法应对“天灾人祸”

  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草案作说明时坦言,目前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首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立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首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这一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24日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可以提高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含义加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严禁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审议中的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前不久,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刑法182条作出修改,以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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