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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办学校借“改制”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6: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规定。

  草案曾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

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一些义务教育工作者提出,这一规定写得过死,在操作中存在编制、经费、待遇等一系列实际问题,至今还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

  另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审议中的草案还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办学。后来,这些“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统称为“改制学校”,俗称“校中校”。不少公办学校为收取更多的费用,不断扩大其“校中校”规模,把优质教育资源向“校中校”倾斜,其本部班级规模不断缩小,学生和家长对此意见很大。

  前不久,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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