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公司将被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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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7:1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了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草案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上市公 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