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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8:22 南方日报

  被征地农民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权威、详细的解答

  聚集“全国土地日”

  “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的宣传口号之一。那么,被征地农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同时该意见又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怎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民看到征收土地公告后,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如何保证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征收其他土地,各省(区、市)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补偿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如何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决定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决定还要求,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被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被征地农户公开。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政策链接

  国土资源部再次提醒:

  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在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国土资源部通过媒体再次提醒公众: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针对一些地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现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防止开发区四处“漂移”

  粤3个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已落实“四至”范围的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等20个国家级开发区名单及其“四至”范围、界桩坐标点号和开发区边界形状图。公告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刊载,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这20个开发区是:天津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张家港保税区、宁波保税物流园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福清出口加工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元洪投资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盐田保税物流园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

  “四至”是指建筑基地或耕地四周跟别的基地或耕地分界的地方。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开发区通过审核并公告后,应落实“四至”范围,以防止开发区四处“漂移”和变相扩区,从而合理控制开发区用地规模。

  图: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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