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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手段改变生育观不合法理 鉴定胎儿性别或违规但非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8:22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电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认为,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

  但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此外,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即便是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链接

  刑诉法修改草案明年前难出台《学者拟制稿》获认可

  本报讯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昨日在广州召开的西南政法大学全国校友工作会议上透露:目前法工委正集中力量进行《物权法》等民商事法的立法工作。“尽管三大诉讼法修改工作仍在抓紧运作,但草案在2007年本届人大届满之前出台仍然比较困难”。

  徐静村是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组核心成员。他完成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是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蓝本”。

  “《学者拟制稿》是直接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服务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稿基本认可。”

  贺信欧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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