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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留“活口” 学校收杂费仍属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8:22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电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入288亿元,其中农村153亿元。义务教育学校收取杂费,给众多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有人用“杂费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来形容杂费收取的现实状况。因此,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是否能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城市免收杂费需要时日

  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草案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建议删去“……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

  严禁公办学校“改制”乱收费

  审议中的草案还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办学。后来,这些“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统称为“改制学校”,俗称“校中校”。

  由于政策允许这些改制学校收费,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公办学校为收取更多的费用,不断扩大其“校中校”的办学规模,把优质教育资源向“校中校”倾斜,其本部班级规模不断缩小,学生和家长对此意见很大,社会反应强烈。

  叫停高价教科书

  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呼吁的教科书应该循环使用的问题,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图:

  深圳盐田区率先实行“12年义务教育”,免杂费、书本费。何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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