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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待定公众辩论求共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8:24 南方新闻网

  社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标志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这部法律也是一部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4年就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后相继列入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直到最近,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上才有了草案。而在这之后,对于草案内容,专家媒体仍议论
纷纷,以至于曾经爆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不审议草案的新闻。

  议论的焦点有两个:是否详尽地规定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机构如何设立。相对而言,反垄断机构条款更为重要,因为,即使不反行政垄断,而只反一般商业垄断,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行体系,则该法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遗憾的是,根据已透露的草案内容,对于反垄断机构的设立,草案似乎仍有含糊其辞之嫌。草案仅规定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国务院不同部门间的反垄断合作;另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来执行,但是,反垄断委员会与这个执法机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个执法机关将设立在某一个现有行政部门内部,还是单独设立成为一个独立执法机构;主要由行政官员主导,还是由法律与经济专家组成;是否设立分支执法机构,其内部架构如何;它的调查权、执行权有多大,是否拥有部分司法权,是否可以充当原告:凡此种种,均语焉不详。

  而所有这些问题,都非常重要。法律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法院当然是法律首要的执行主体之一。不过,在反垄断领域,大量执行活动由具有行政性质的机构承担。法律若不能对该机构的性质、权限、架构及其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界定清晰,则从实体上说,《反垄断法》就存在重大缺陷,该机构未来的运转必然面临重重困难。

  更重要的是,未来将要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某些企业来说,握有可以定生死的权力。按照法治原则,此类权力必得经过法律的明确授予,该机构才可行使。强制性越大的权力、对公民个人和企业影响越大的权力,授权的法律文件越应当详尽而具体地规定。只有这样,巨大的政府权力才能获得初始的合法性。离开这一初始合法性,未来权力的任何行使都是可疑的。在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每一重要政府部门及独立机构的设立,均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机构的权力直接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而在中国,不少机构行使着广泛的权力,但似乎并未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当然也就难以接受法律的约束。

  具体到反垄断执法机构,据媒体公开报道,草案之所以含糊其辞,是因为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工商总局等几个部门争夺主导权。政府的每一个机构都天然有扩张权力的冲动,因而出现这种情形并不奇怪。问题在于,面对这种情形,应以何种立法程序应对?

  在国内,通常的做法是,法律草案绕开难题,对机构先作模糊处理,待法律通过之后,再由行政部门运用其自由裁量权设立机构。也因此,机构的权限比较随意,机构的撤、并也很频繁。这种习惯可能不合乎权由法授的法治原则。

  同时,民众也会质疑,在法律所涉及的实体问题没有找到正确解决方案的时候,匆匆制定法律,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该法律很难具有基本的效力。这样的法律确实填补了立法空白,但却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某个经济、社会或政治问题。而一个法治社会就意味着,最重要的问题,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的。

  因此,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制定出一部好看的法律,而是为了解决问题。立法的过程就是寻找正确的解决方案的过程,法律不过是对该方案的一个表述而已。只有法律确实体现了正确的解决方案,它才能够在颁布之后变成现实的制度,并自然地赋予执法活动以持久的动力,使它真正地影响人们的生活,从而获得人们的尊重。

  据此,《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大体上就是寻找建立中国反垄断制度的一个公共辩论过程。反垄断的方向、反垄断机构等等重大问题,需要在《反垄断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中逐一予以澄清,并最终确定一个正确的解决方案。在重大问题上含糊其辞的法律,恐怕算不上完整意义上的法律。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恐怕还得做很多事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有必要就企业界、公众普遍关注的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等重大实体性问题,通过立法听证,通过与行政部门沟通,形成明确的、符合民意的正确解决方案,使这部法律从一开始就是真正的法律,可以变成合理的现实的法律,让这次立法过程真正地推动中国建立起合理而有效的反垄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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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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