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设反垄断委员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9:07 新华网 | |||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华社记者 刘卫兵 摄 反垄断法等三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反垄断法草案 机关不得滥用权力限制竞争 【内容】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解读】电信、公路、民航、金融……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应日益强烈。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 “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甚至会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造成严重后果可究刑责 【规定】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直接负责人可能受到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有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实践证明,应对突发事件,关键是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对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和不同严重程度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的主体、权限都作了规定。 突发事件分四级发警报 【规定】目前,草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都作了详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解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预警可以说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和前提。有关专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政府应急管理的目的就是‘用小钱防病,而不是用大钱治病’”。 三项规定保护百姓权利 【规定】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以尽可能保护百姓权利,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选择多种措施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 【解读】专家表示,规定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幕后 原名曾为“紧急状态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名称变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改变有什么含义? 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参与草案起草的法学专家于安表示,现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着眼于集中规范普通的应急管理。“根据这几年发生的突发事件判断,绝大多数可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适用范围内解决。” “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前提是非常严格的,实践中很少适用。”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参与起草工作的专家说,“从其他国家看,情况也是如此。” ■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私鉴胎儿性别暂不属“犯罪” 【原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现规定】删除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解读】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此外,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不再强制赴农村支教 【原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现规定】删除“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规定。 【解读】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原规定写得过死,在操作中存在编制、经费、待遇等一系列实际问题,至今还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在本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特教老师享补助津贴 【新增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解读】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和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任教,保障他们的权益,本法需要增加有关教师享有补助津贴的规定。 免收杂费需逐步实现 【保留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 叫停“高价”教科书 【新增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解读】近年来,中小学教材的印制呈现出高档化趋势,不少教科书采用16开大版面,铜版纸彩色印刷,其装帧、设计、印刷的精美程度不亚于专业画报,堪称奢华,“豪华”的装帧也带来了“豪华”的价格,增加了家庭的不少负担。与此相应的还有教科书的“寿命偏短”的问题。 公办学校严禁“改制” 【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解读】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办学。后来,这些学校统称为“改制学校”,俗称“校中校”。由于政策允许这些改制学校收费,不少公办学校为收取更多的费用,不断扩大其“校中校”的办学规模,把优质教育资源向“校中校”倾斜,其本部班级规模不断缩小,学生和家长对此意见很大,社会反应强烈。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 来源: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