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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望拥有“经济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6:11 法制日报

  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买一部手机要花上万元。现在花几百元就可以买到一部款式新颖、功能齐全的手机。这靠什么?是竞争。

  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竞争,这就需要发挥反垄断法的重要作用。

  1994年就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后又相继列入九届、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历经12年的起草之路后,今天终于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

  国务院向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审议反垄断法草案。

  立法和执法条件已具备

  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足见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分量。

  当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一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各界纷纷建议尽快制定这一法律。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制定反垄断法的议案和建议。

  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具备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被打破,市场竞争已普遍存在;二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四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健全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实体法三大支柱都有规定

  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原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2003年因体制变化转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起草。

  据起草者介绍,这一草案的主要制度设计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既要符合国际惯例,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

  二是既要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也要与我国产业政策相协调,有利于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形成。

  三是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是反垄断法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生活的重要政策工具,要能够适应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并为今后的适时调整留有余地。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现草案共8章5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这中间,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被称为反垄断实体法的三大支柱。

  专章规制三种垄断行为

  针对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垄断行为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并对三类垄断行为分别作了专章规定。

  关于禁止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的危害,草案第二章按照“原则上禁止,有条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考虑我国经济还处于转型过程中,市场发育不成熟,反垄断实践经验也不够充分,立法在原则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除外),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一个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上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草案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作了规定,即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按照这一思路,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明确了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所依据的因素,以及推定经营者具有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依据的因素,以及推定经营者具有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若干情形。

  关于规制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但它又可能直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大多数国家实施反垄断法的经验,草案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强制申报制度,本着既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又避免给企业造成过重负担,不影响企业重组、联合、做大做强的原则,以销售额为依据,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同时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

  草案规定,一般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为,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关于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将另行制订。

  按照这一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并购一般不必申报,但是可以把规模较大企业,特别是将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并购纳入申报范围,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机构是草案起草过程中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草案关于反垄断机构的内容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在草案中只明确了反垄断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对反垄断执法职能具体由谁承担,则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是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

  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草案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以及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任职要求、调查处理垄断行为的职权、程序等作了规定。

  专章规定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

  在反垄断法中,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如何规定,一直存在分歧。

  考虑到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在我国还确实存在,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是客观现实,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因此,虽然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据此,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专设一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给今后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留有余地,草案还规定,国家依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并通过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防止和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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