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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院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6:11 法制日报

  本报讯杨露勇 记者秦力文 为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重庆市检察院拟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日前,重庆市检察院就此专门征求了公安、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监、烟草等二十余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该《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案件的情况,时间是每季度一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同时,公安机关也应该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院通报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来的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

  《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院有权监督,并提出检察机关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书面意见三日后,必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案件材料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通报。如果检察院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异议,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另外,监察机关和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有应当依法移送而不移送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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