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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呈两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6:11 法制日报

  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是否犯罪

  隔“破产逃债罪”的构成要件

  本报记者 吴坤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拟在现行刑法中增加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对这一规定意见分歧较大。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新草案中,这一条已被删除。

  对这一条,在前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这一条的规定,主要理由是:一是我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形势严峻,如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将会影响人口结构、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社会问题。二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这个复杂问题,需要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在当前严峻形势下,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遏制作用,是迫切需要的。三是从这些年一些地方的实践情况看,只要刑法修正案作了规定,取证、操作并不是最大难题。不能因为取证困难,就放弃对这类行为的刑事处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一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二是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三是按照草案的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这在法理上、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即便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慎重研究,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而草案规定的惩治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内容,现实生活迫切需要,各方面也已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应该尽快出台。因此,建议这一条暂不列入本修正案,继续抓紧研究论证。

  将“实施虚假破产”作为破产逃债罪构成要件之一。这是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的规定。

  原草案对公司、企业“为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条是为惩治“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所作的规定,应明确以“实施虚假破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原草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的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条列举了五项具体行为,而随着情况的变化,还可能出现“掏空”上市公司的新行为,最好再增加一项“兜底性”规定。法律委员会为此建议在这一条所列举的“掏空”上市公司的具体行为中,增加一项“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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