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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高收费 公办校性质不得改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6:11 法制日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新增加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主办,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办学。后来,这些“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统称

为“改制学校”,俗称“校中校”。由于政策允许这些改制学校收费,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公办学校为收取更多的费用,不断扩大其“校中校”的办学规模,把优质教育资源向“校中校”倾斜,学生和家长对此意见很大,社会反应强烈。

  针对这种现象,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公办学校主要是强校、名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以改制为名,向学生高收费,既加重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应予制止。

  为此,新的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上述规定。

  教科书实行微利原则

  今天开始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的印制呈现出高档化趋势,不少教科书装帧、设计、印刷的精美程度不亚于专业画报,“豪华”的装帧也带来了“豪华”的价格,增加了家庭的不少负担。与此相应的还有教科书的“寿命偏短”的问题。根据调查,世界上不少国家学生课本平均使用寿命为5到10年,而我国中小学生课本的使用寿命只有半年。

  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一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在定价上应当实行微利原则,以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同时,国家应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以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免收杂费仍要逐步实施

  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开始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庞大,财力相对薄弱,在实际操作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需分担部分费用,以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入288亿元,其中农村153亿元。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是否能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原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与第二条不一致,建议删去。

  法律委经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为妥。

  暂不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农村支教

  今天开始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一规定写得过死,在操作中存在编制、经费、待遇等一系列实际问题,至今还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

  法律委经反复研究认为,城市公办学校教师到农村支教,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同时,考虑到执行这一制度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目前在本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款删去。

  法律委认为,本法对这个问题暂不作规定,并不妨碍在实践中对此探索总结经验。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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