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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五千元对企业能有多大威慑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8:00 光明网
普嘉

  江苏在全国首先规定瞒报成本最高可罚五千元人民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6月21日《现代快报》)

  水、电、气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近年来多次上涨,但普通消费者对它们的真实成本却无从得知。江苏政府针对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出台《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

法》,对企业,特别是以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然垄断企业总是以“成本上涨”为借口频频申请调价说了“不”。这个说“不”拿虚报成本开刀,对规范市场和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成本很有意义。这开创先河之举也体现了江苏政府的魄力。

  但是江苏政府的魄力是否可以再大一点?对企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最高罚款才5000元,这样的处罚对企业成本的瞒报能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呢?写到这里笔者不由地想起福州对网吧里发现一个烟头还要罚款15000元。(6月14日《东南快报》)对个人仅仅一个烟头姑且要罚款15000元,处于中国发达地区的江苏省,对企业的瞒报成本的罚款才是人家的零头,就让人费解了。

  刑法上有个“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比到行政处罚上,处罚也应当和责任相当才匹配。所造成的后果轻微处以重罚,而关系到生活生活成本由于成本的瞒报不合理上升才轻描淡写的五千元就了结就不大合适了。五千元对于自然垄断企业来说虚报成本上升价格所得到的巨额利润是九牛一毛,就不能达到政府监管后控制成本目的,甚至处罚结果的轻微,客观上造成了企业瞒报成本、频繁提高产品价格的肆无忌惮。

  五千元的罚款对企业来说的确太少了,那么要罚款到怎样程度才合适呢?笔者也不敢下结论。笔者提供两个我国法律中比较成熟的处罚规定供参考:

  一个是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规定判处刑罚。在很多时候,仅处罚单位并不能见效,责任落实到个人上才能够有效制约。再来看瞒报成本提高价格,表面上是企业的名义,但背后却是个人的决策和执行,罚款不单要罚单位也要处罚责任人。

  第二个是《产品质量法》的罚则。“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样是追究单位的责任,《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罚款规定只是简单地规定了500元的下限与5000元的上线,而《产品质量法》在内的经济法规的罚款往往是根据违规所得有个比例,更彰显处罚的科学性和灵活性。如果根据所瞒报的成本数额翻倍或者按比例处罚将有效遏止这种违规行为。

  说到底,罚款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了有效抑制企业不合理地提价,监管的有效施行才是最重要的。若监管没有效果,无法证实企业是否有瞒报成本的行为,那么任何处罚都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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