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我立法机关斟酌是否为外企在华参伙“亮绿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9: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许林贵孟娜杨跃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者就是否允许外企在华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如何规范此类企业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此次草案对9年前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作了必要补充,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家指出,如果该条款通过审议,意味着为外商投资企业创设了一种新的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在向常委会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指出,有部门、专家反映,由于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华没有商业存在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难以实现追偿,其无限连带责任可能要落空,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是否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允许外企在华参与合伙企业设立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陈章良委员在分组审议中说,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如果他们破产,要追诉他们在国外的财产是有一些困难的,“但不能因为困难就不允许外国公司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他认为,允许外企在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将有助于中国高科技等产业的发展。

  沈春耀委员认为该条款限定窄了。他说,不仅仅是成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整个设立合伙企业活动和企业的运作和管理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他说,法律委员会报告中提到的疑虑“不应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因为跨国投资活动以承担有限责任为主,较少有意愿承担无限责任的。他说,企业风险主要通过设定门槛、限定经营范围、职业保险等机制来解决。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24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认为,适时出台合伙企业法,不仅对于推动中国传统产业的合伙经营模式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促进作用。(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