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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保姆摔伤雇主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1:55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年已60岁的刘女士谎称50岁,受雇照看67岁的王女士时不慎摔伤,刘女士将雇主告到通州法院。

  昨天,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雇主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多项费用1500元。

  刘女士诉称,2005年9月2日,经“石头、剪子、布”劳务介绍所介绍,她和被告常先生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2日起至2005年12月2日止,刘女士的主要工作是照顾常先生的母亲王女士,并由常先生向她支付每月500元的工资。2005年10月15日上午六七点钟,王女士不慎从便桶上跌到地上,刘女士当时在厨房做饭,闻声赶来想把王女士抱起,但王女士挣脱,刘女士双手松脱后摔倒,造成腰部脊柱受伤,后被告不同意带原告去医院治疗。

  刘女士说,2005年12月29日中午,被告常先生又一次将她推倒,造成病情加重。因疼痛难忍,在女儿的陪同下前往新华医院检查。因二被告拒绝带原告去看病,于是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女士、常先生共同赔偿医疗费2398.49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94元、住宿费472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伙食费200元,合计6264.49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王女士、常先生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原告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女士承认自己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隐瞒了自己的年龄——原本60岁的她在劳务合同中虚报为50岁。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王女士、常先生共同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诉讼费261元,由原告刘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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