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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犬咬伤3龄童 精神赔偿1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1:55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3岁儿童周某在街头被一大型烈性犬咬伤,遂将烈性犬主人告上法庭。

  昨天门头沟法院判决:烈性犬主人安某赔偿3岁儿童周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05年10月13日19时许,3岁儿童周某与祖母在街上行走时,安某所饲养的大型烈性犬“苏联红”从后面扑来,将周某的右腿和右肩部咬伤。周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接受治疗,后回家修养一周。一个月后,周某所在幼儿园书面通知其家长,称周某自被狗咬伤后来幼儿园,经常哭闹,有时发呆,不好好吃饭。为此,周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安某赔偿其医疗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5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疏于看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尚属幼童,在被烈性犬咬伤后,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恐惧和痛苦,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门头沟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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