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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2:39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我省拟立法保护百姓生产生活卫生安全病死的家畜必须深埋或焚烧,有病菌或有害人体健康的废弃物,今后将不许随意倾倒。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首次在立法上,对保护百姓生产、生活卫生安全作出了新的修改。

  有害废弃物须作无害化处理

  科研或医疗单位,为节约成本,偷偷将携带病毒的垃圾随意倾倒,在我省时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普遍关注。该条例草案在“二审”中,会议组成人员及省人大代表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这一现象,提出了不少意见,鉴于科研、医疗等单位丢弃的有毒有害垃圾是一种危害性较大的废弃物,如果对其疏于管理,不仅污染环境,还可能导致传染性疾病的流行,直接危害人体的健康,此次提交会议审议的该条例草案,特地增加了一条规定“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为保护公共场所卫生,草案对乱倒垃圾的行为同时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出售病死家畜将责令停业

  家禽或家畜发生疾病后,部分商贩为利益驱使竟然低价收购并倒卖,流入市场,进入市民的餐桌,使群众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的危害。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该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应当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对违反规定的,草案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及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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