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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被撞伤还要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6: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交通安全知识

  骑车横过车道

  应当下车推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本报讯 (记者王俊)骑自行车被公交车撞还当被告?日前,广州市番禺区一居民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仅闯了红灯,也不下车推行,结果与公交车相撞后受伤,花去医疗费等近万元,她自己就要承担5000多元。

  今年2月12日11时许,何司机驾驶着公交车,沿着番顺线行驶。当他行驶到沙湾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时,突然发现有辆自行车插了过来。何司机紧急刹车,但事故还是没能避免:骑车的黄女士当即被撞倒在地上。送往医院后,黄女士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裂伤、右股首肌裂伤、颅底骨折。当日起,她就开始住院治疗,住了半个多月才基本康复,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近万元。黄女士住院期间,何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等6500多元。

  3月7日,番禺交警大队认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黄女士先闯红灯、横过机动车道时又不下车从人行横道推行所致。对事故的发生,她应负主要责任,何司机负次要责任。拿着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公司喊冤了:既然是黄女士要负主要责任,公司为何还要帮她负担大部分医疗费?出了事,那辆公交车被扣11天,这期间公司的除了营运损失外还有拯救费、修理费等其他损失,黄女士该不该负责呢?

  该公交公司几次找黄女士协商,都没有结果,就干脆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返还1.5万多元给公司,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撞伤了还当被告,黄女士也觉得冤。她表示,她当时是看着绿灯过马路的,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何司机大意所致。她还提出,她被撞伤之后,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她这方的损失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交公司为这次交通事故蒙受的损失约1.5万元,黄女士蒙受的损失则为1.1万元。该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次事故公交车与黄女士相撞,公交公司应承担责任;但黄女士违规在先,所以应减轻公交公司20%的责任,即公交公司只需负担逾2万元。现公交公司实际支出了2.1万多元,所以黄女士应返还给公交公司约800元。最后,法院判决黄女士返还给公交公司约800元。

  黄女士的实际损失是1.1万元,返还之后,公交公司只负担了她约一半的损失,她自己要负担另一半损失5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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