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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犹豫”经济案9年方审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8:06 兰州晨报

  判决生效后法院给自己“挑刺”,再三求证案件属“内部调处”还是“司法判决”一场官司打了9年,为什么会拖这么长时间?关键是该案件判决生效以后,法院自己给自己的判决“挑刺”,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司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企业内部调整处理。

  为了求证该案是“内部调处”还是“司法判决”,法院数次审理,检察机关一次抗诉,最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最终认定原审判决合法有效,为这起“马拉松”

诉讼画上了句号。

  专家说法

  主持人:郝冬白嘉宾: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杨钧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庾春雷

  主持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是我国现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一致规定的再审事由或立案标准。“确有错误”好把握吗?

  嘉宾:(杨钧顺)有专家提出,这个事由中“确有错误”的定义过于笼统、原则,程度量化和可操作性差,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法学界应该注意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究竟什么是“确有错误”,不同的地区和法院、不同的主体和法官自然会从不同的认识角度与立场出发,产生多种看法,得出多种答案。这种笼统,使得提起再审程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主持人: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国家,同时诉讼法又都规定了司法监督程序或相应的条款。根据规定,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法院或检察院都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嘉宾:(杨钧顺)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服法院的判决,在案件终审后,仍不断地寻求种种途径提起上诉。有些案件经过“提起再审”、“发回重审”等审理,最后得到的却是与原审判决一模一样的结果,导致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主持人:有人认为再审应该是“有限审理”,应该是对一审和二审审判过程中法官是否有过错进行审查和认定。

  嘉宾:(庾春雷)“有限审理”,有利于保持法院的裁判地位,这是由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再审时,对于确属错判、误判,则由国家根据《国家赔偿法》向受害者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主持人:请谈谈现行审判监督程序模式的特点。

  嘉宾:(庾春雷)该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的体现,在这种模式下,法官更有可能不中立,极容易“客串”到案件中去,因为,法官更有可能成为集多种职能于一身,既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又统揽了当事人的职责,法官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可以依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之诉,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紊乱,这实际是一种“保姆式”的司法观。这种司法观,在司法“犹豫”时,可能会造成法官站在一方当事人的角度上思考问题。

  如果国家权力在司法审判中扩张,使得本该处于积极地位的当事人,极有可能会拿着公正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心里还不能踏实,继续要消极被动地等待法院的另外一份公正的裁决,几乎每一桩纠纷的判决都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

  案由:结算出现纠纷

  1992年9月14日,天水市秦城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三建公司)与天水市第一粮库签订了两栋住宅楼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后,三建公司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承包给李天蓉。工程结束后,在结算问题上双方发生纠纷,1997年1月14日,李天蓉将三建公司起诉到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给付拖欠工程款。1998年11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建公司清偿工程款等费用13万余元。宣判后,三建公司不服,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7月7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撤判:“该案内部调处”

  判决生效后,三建公司不履行判决,李天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就在执行期间,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以便函形式,通知秦城区人民法院中止对该案件的执行。判决生效长达16个月之后,即2000年11月7日,法院正式下达裁定书,认为“该案件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2001年5月4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认为“该合同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其实质上是企业内部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采取的特定措施,因此企业内部的承包纠纷应由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机关调处,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天蓉的起诉。

  省高检:适用法律错误

  2003年1月3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天蓉与三建公司在该工程中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三建公司只是以三建公司第三施工队的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天蓉。分包合同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一种形式,当事人双方以此产生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要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003年9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04年3月22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该种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本院终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甘肃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2005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省高院:维持原审判决

  6月23日,记者了解到,日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内容看,该合同既有企业内部管理的内容,也有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是因兑现合同约定的给付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故法院应当受理。原一、二审法院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于是撤销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起再审该案件的终审裁定,维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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