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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型毒品犯罪催促立法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8:28 法制日报

  施晓焰 杨树华 本报记者 杜萌

  “禁毒法有望在今年年底出台。”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存仪6月22日向外界透露了这一立法新动向,给工作在禁毒一线的政法工作者,带来了更多希望。

  新型毒品案同比两年前增长300%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毗邻世界3大毒源地之一的“金三角”。特殊的地理位置,让这个边陲城市成为我国禁毒斗争的先头阵地。

  “我最担心的就是出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海洛因替代鸦片时的情景。”德宏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华说。

  入夜时分,震耳欲聋的迪斯科音乐中,舞厅内,一群年轻人正在疯狂地摇头晃脑。在一个灯黑无声的隐蔽包间中,一群吸食了冰毒的年轻人在毒品的迷乱下集体淫乱。

  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出动,但现场检测是否吸过冰毒的传统试纸却失灵了。“明明看着他们狂躁不安,脸红红的,就是检不出来。”后来警令部主任刘鹏发现,随着毒性的升级,第三代毒品必须用复合试纸才能检测出来。

  张华介绍说,冰毒仅是新型毒品中的一种,其它还包括摇头丸、K粉、麻黄素片等。这种毒品购买、携带、吸食方便,成瘾快、依赖性强,危害比海洛因更大。据介绍,吸食者主要是青少年。

  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以前,德宏州在册的吸毒死亡人数每年为二三百人。转入2005年,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五百人。

  从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仅昆明市警方今年1至4月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229起,缴获海洛因112.82千克,冰毒174.45公斤。与2004年同期数据相比,海洛因缴获量下降54%,冰毒缴获量却上升了74.3%。在全市查获的万克以上的9起大案中,冰毒案就占了5起。新型毒品案件数同比两年前增长了300%。

  戒毒手段粗放缺少得力措施

  “很多青少年把吸食摇头丸作为一种时尚。”有关人士建议,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遏制新吸毒人员的滋生。

  “然而,我们的禁毒预防宣传,更多的注重于标语、口号。”云南警官学院禁毒系主任张义荣说,针对特定群体的禁毒预防工作,缺少得力措施。

  “我们现在的戒毒方式还处在十分粗放的阶段。”张义荣说的粗放是指,不管是吸海洛因还是冰毒的都放在一起,用同一种方式戒毒,更谈不上根据吸毒者之所以吸毒的不同原因对症下药。

  据张义荣介绍,目前我国的戒毒所尚未纳入政府的规范化管理,戒毒所戒毒人员的最低生活标准没有硬性保障机制。“戒毒人员收期截止,戒毒所就迫不急待地把他们‘倒腾’给家庭或劳教所,统计数据显示,从劳教所出来的人不仅复吸率高,犯罪率更高。”

  量刑标准不统一执法者为难

  随着世界毒品种类向多元化发展的变化,我国以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新型毒品产量上升,目前,我国此类案件已初步呈现出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并存的态势。

  法律并没有跟上涉毒犯罪新形势的发展。实践中,各地政法机关在处理新型毒品犯罪时,相关标准的模糊不清,让办案人员大感头痛。

  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综合两年来对吸食毒品人员的处理情况分析,法制不全、立法滞后是依法查处新型毒品案的软肋。

  据介绍,目前,由于国家对吸食摇头丸、K粉人员成瘾和强制戒毒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吸食K粉成瘾的违法人员,只能参照《强制戒毒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强制戒毒处理,而对吸食摇头丸成瘾者却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难以进行强制戒毒等处罚。

  特别是卫生部、国家药品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治疗指导原则》,对苯丙胺类毒品的界定操作性不强。而《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按上述指导原则来确定吸食摇头丸成瘾,才能进行强制戒毒,以致有些人误认为公安机关对吸食摇头丸、K粉等违法人员无法处理,即便被抓获了最多是罚点钱,治安拘留几天,法律上的真空给打击处理毒品犯罪增加了难度。

  四大难题考验法官断案能力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存在证据采信难度大、量刑幅度把握不准、对涉及摇头丸的案件量刑不平衡、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定性和量刑情节没有法律依据等4大难题。”这是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大量新型毒品案件后得出的结论。

  他们告诉记者,由于毒品交易相当隐蔽,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与吸毒者单线交易,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容易形成孤证,加之侦查人员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收集固定证据,一旦毒贩翻供,法官就难以“孤证定案”,造成类似案件“疑罪从无”的尴尬局面,从而可能导致打击不力的后果。

  虽然刑法分则对毒品数量与量刑幅度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千差万别,审判人员对量刑尺度掌握不一,在自由裁量权幅度内对“度”的掌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而造成量刑上的不平衡。在对死刑的掌控上,江西省目前把握的线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00克以上,而对其他类毒品没有作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同时,在共同犯罪中,出于考虑全案的平衡,有的被告人涉毒数量超过了200克,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却未判处死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没有含量的要求,因此,对贩卖摇头丸的数量和量刑是比照其含有成份而确定的,造成了对氯胺酮含量较低的摇头丸这类犯罪量刑普遍偏重。

  以前贩卖K粉大多混杂在贩卖其他毒品案中,未单独计算,只作为量刑情节把握,现在经常出现单独贩卖K粉的案件,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6月28日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其中明确了多次贩卖K粉,或贩卖K粉数量较大的可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如何确定“多次”就是“3次以上”,如何判断“数量较大”,都没有明确规定,使法官难以具体把握。

  零敲碎打修补不如统一立法

  面对模糊的量刑标准,一些省市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江苏省明确提出,制贩K粉等新型毒品10公斤以上可以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重庆市规定,对贩卖摇头丸超过100克、氯胺酮超过500克的,最高可判死刑。

  然而,地方条例对打击跨区域的毒品犯罪有局限性,很多省市的现行法规落后于禁毒工作的需要。

  禁毒立法的不完备与滞后性,已经成为制约禁毒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姚建龙博士认为:“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绝不能满足于现有禁毒法律法规的零敲碎补,而要依靠一部综合性、整合性的,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禁毒法。这是各国禁毒实践中最重要的成功经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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