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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委员们以及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对于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法定事由,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芸认为,法律不应强求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样的规定在入伙时是可以的,但在退伙的时候,如果有一个人不同意,就

导致不能退伙,会使得这个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存在变得毫无意议。她建议法律删除这一规定。

  程贻举委员说,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可以转让,那么有限合伙人的财产全部转让以后,是否有限合伙人资格就终止了?就可以算自动退伙,这在草案当中没有明确规定。

  分组审议会上,委员和代表们还就合伙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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