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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试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8:42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6月23日,省商务厅公布,为了启动和进一步规范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全省将从今年7月1日起试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申报程序及管理》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两个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我省酒类经营者必须向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尽管我省酒类生产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据统计,到2004年底,我省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白酒企业只有218家,啤酒5家,而酒类生产小作坊、无证竟达数百家。除城市市场散装酒销售相当严重外,县级以下农村市场酒类生产、销售基本无人问津。而管理制度不健全,市场准入不严格,竞争无序等问题又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城市市场上,名优高档酒、市场畅销酒的假冒现象久打不绝,农村市场的小酒厂、小作坊普遍制造低劣酒或假酒致使供应的中低档瓶装酒质量难以保障。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酒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饮酒安全。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非法流通,实现酒类商品流通可追溯性,根据我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申报程序及管理》的暂行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变更、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且填写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任何事项如发生变动后,也应在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违反以上规定者都将按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按照我省《酒类流通随附单》暂行管理办法,我省酒类经营企业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到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购买由商务部统一格式、统一监制,省商务厅统一编码、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的“随附单”,在批发酒类商品时,要如实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单随货走,货单相符。该单据详细记录了酒类商品流通信息,表明该批酒类商品的售货方、购货方、销售日期、品名及数量等内容。

  据了解,“酒类流通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的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凡依法工商注册并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和生产企业依法注册的酒类经营公司,在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时,必须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购进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也要主动索取“随附单”。同时,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配带《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商品经营者要妥善保存《酒类流通随附单》,以备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检查。

  据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不仅可以方便酒类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还方便经销商、消费者辨别真伪。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可主动要求商家出示相对应的“随附单”。作者:孙晓蓉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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