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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与询问不可混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0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李正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新闻】

  6月12日,笔者收看某电视节目时听到这样的表述:“市交通局等单位明天将准时走进值守热线,欢迎市民拨打热线电话询问和质询……”

  【疑问】

  市民能否对公务员提出质询?

  【解答】

  对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公民有权提出建议、批评、询问,但新闻中说“质询”是不妥的。“质询”和“询问”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两种方式,都需要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有关国家机关都要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或说明,不得拒绝。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差异。

  首先,主体和对象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而询问的主体是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在人代会期间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而询问的对象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

  其次,性质和目的不同。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一经提出即要求作出明确答复,是一种比较严厉的监督方式。询问则在于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不是监督。

  第三,形式和内容不同。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一般来说,质询的问题必须在被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事实清楚,需要明辨是非、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明确责任的重大问题;而询问则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的问题一般是正在审议的议案,或与报告有关的事实不清、原因不明、有所怀疑的问题。

  第四,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要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在有关会议上口头答复。同时,受质询机关的口头答复人必须是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而询问的运作程序则简便、灵活得多,一般采取随问随答的方式,代表个人即可以提出询问。回答则一般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作答。

  第五,法律效力不同。质询的法律层次较高、效力较强,提出质询案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而询问的法律层次较低、效力较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询问机关的说明不满意的,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要求再次说明,等等。

李正斌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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