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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必须坚持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必须把握目的性、必要性和适当性三个关键要素,全面考虑案件的证据条件、科刑可能和社会危险性程度等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定理由。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意外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或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在我国,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其中,

拘留和逮捕属于羁押性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而将依法逮捕或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法定场所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控制犯罪必不可少的手段,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后盾,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强制措施适用存在哪些误区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通过运用强制措施,有效地保证了侦查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成功地查办了大量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但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具体的案件中,在要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问题上,有时过分强调逮捕的作用,不敢大胆使用强度较小的强制措施,导致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偏高,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过低,违法羁押、超期羁押、变相超期羁押现象偶有发生,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紧张,而且不利于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坚持何种原则

  理性审视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认真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必须坚持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这项原则要求:基于控制犯罪、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障人权的需要,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把握目的性、必要性和适当性三个关键要素,全面考虑案件的证据条件、科刑可能和社会危险性程度等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定理由,树立“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一般原则,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例外”的观念,尽可能地限制、减少和避免强制措施的适用,特别是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同时对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期限,应与所涉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相适应、成正比。具体地说,对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侦查机关案情调查和证据掌握的情况,犯罪嫌疑程度和案情紧急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犯罪后的表现、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相适应。同时,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和执行方式,防止滥用强制措施。

  ■为什么必须坚持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坚持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这是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人权保障需要规制公权力,依法治国重在治权。任何权力都是“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人权的保障,也可能成为人权的威胁。因此,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

  其二,这是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刑事诉讼目的,顺应司法文明进步潮流的需要。一方面,纵览司法文明史,刑事强制措施已从最初控制犯罪的单一功能,发展到如今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兼具的功能。因此,适用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另一方面,当今世界,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对审前释放保释的权利越来越重视;与世界范围内的“轻刑化”趋势如出一辙,“保释为主,羁押为辅”也已成为一种司法文明进步的趋势。因此,从顺应司法文明进步的潮流,借鉴司法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出发,必须坚持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

  其三,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方针政策的丰富和发展。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无论在实体处理上,还是在诉讼程序和强制措施适用上,始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可捕可不捕者不捕”、“少捕”的政策一脉相承,要求尽量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我国刑事政策与时俱进的体现。

  其四,这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实需要。渎职侵权犯罪轻刑犯、过失犯多,有罪判决中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占相当比例,这完全与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相契合。根据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对于一些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较轻的案件,应当采用一些强度较小的强制措施,尽可能增加适用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据统计,在检察机关查办的42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过失犯罪约占三分之一;有24种犯罪情节一般的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没有一种犯罪涉及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罪的转化犯除外。上述法定刑表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也相对较小。所以,坚持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实需要。

  ■如何坚持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

  反渎职侵权工作坚持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必须准确把握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逮捕和拘留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坚持少用、慎用、不用羁押性措施,防止拘留措施被滥用和逮捕措施被普遍化。对于情节一般的渎职侵权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只要不妨碍案件的查办,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对于正在进行中的重大项目、工程、工作,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可视情况不予拘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但是对于反侦查意图明显、对抗侦查能力较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继续犯罪、逃跑,干扰作证、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应该依法果断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坚持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客观地说,坚持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比例原则,将给侦查办案带来难以避免的“风险”,特别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有可能放纵犯罪或导致继续犯罪。因此,必须尽快解决当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的人员素质不高、观念陈旧、侦查方式和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切实提高侦查取证和驾驭办案风险的能力,努力实现三个转变:由重视强制措施的使用向重视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侦查取证转变;由重视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向重视获取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转变;由传统的侦查方法向现代高科技的侦查方法转变,全面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同时,要注意克服三种倾向:一是要避免将强制措施作为惩罚性措施使用;虽然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考虑可能的科刑情况,但其与刑罚毕竟有本质区别。因此,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并充分保障人权为基点,绝不能把它作为惩罚性措施使用。二是要克服“口供中心主义”情结,摆脱对强制措施的过度依赖。要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全面收集各种证据;要正确看待口供的证据作用,特别要强化口供对于辩护意见和庭审翻供倾向的预测功能;要尽快适应和严格执行《关于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把侦查取证工作的重心放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三是要防止“以拘代侦”和“以捕代侦”。要讲求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节奏;根据办案情况,灵活使用、及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依法做到快侦、快结、快诉,缩短检察环节的诉讼期,尽可能地降低强制措施的负面影响。

宋寒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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