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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危机面前,社会不能失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17 正义网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见新华网6月25日)

  在转型期,由于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有限,产生社会危机的可能性比较大,单纯依靠社会的力量难以规避危机,必须有超越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力量的介入,政府在防范、化解社会危机方面处在关键地位,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无疑体现了这种精神。

  如果一个政府没有强有力的政策制定能力、贯彻执行能力、体制创新能力、秩序维持能力、社会整合能力,那么,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转型就会陷入一种无序、紊乱的危机之中。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加强服务型政府能力建设,有效防范并化解各类社会危机。只有将政府的能力同时界定在管理社会、服务社会、培育社会这三个方面,才能减少社会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增强政府处理危机的能力。

  社会公共危机的产生和消解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其一是社会的自我管理水平,其二是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即政府能力。笔者以为,在重视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外,还必须警惕社会失语状态的出现。社会失语意味着社会在危机突发面前处于一盘散沙的状况,同时表明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发展趋势相当脆弱。面对突发事件,要让社会不处在"失语"的角色位置。

  目前,社会正在向多元化社会转型,原来有效的社会控制体系的力量遭到削弱,而新的社会自律机制和社会控制体系尚未健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处于弱控制状态。但是现代化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社会各个方面协调发展,而不能厚此薄彼。当下,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已经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的不协调发展,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此,我们应该明确在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外,应让社会拥有更多的权力,使二者形成互相竞争、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发展模式。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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