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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精神卫生防治须立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30 正义网

  据报道,6月24日中午,福建石狮警方在市区灵秀镇灵山村一出租房里成功处置了一起突发事件:对峙5个小时后,将一挥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制服。(6月25日《东南早报》)

  近年来,有关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和伤害自己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关数据显示,在我国,精神病的发病率约为14‰,全国目前有1600多万精神病人。据专家介绍,1/3的精神病患者具有主动攻击意识,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特别是近两年精神病患者在各地多起残忍

的校园、幼儿园暴力事件中变成凶徒。一个很现实的社会问题摆在我们眼前。

  现实生活中,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众多,相应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病床数却极少。这就意味着除了极少数精神病人能够住院治疗外,绝大部分精神病人只能在家庭接受治疗与看护。群众对精神心理卫生知识知之甚少,精神病人被关锁和受歧视现象普遍存在。而精神病患者发病时行为无常,目前已成为家庭监管头痛的事情,特别是流浪、暴力的无主精神病患者更是对社会治安构成危害。

  精神卫生问题已从单一的个人患病日渐成为导致一些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根源,形成社会突发事件的“不定时炸弹”。因此高度重视关注精神病人已成为全社会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专家指出,加快精神卫生立法,保证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已迫在眉睫。目前,发达国家以及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都完成了精神卫生立法。2003年,上海市率先完成了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是内地唯一有了精神卫生法的城市。而精神卫生防治的治本之策也在于立法。有了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事业的规划、建设与发展,都有了法的依据。

  如何对待精神病人是涉及到人权、道义、社会安全、经济条件、司法机构以及精神卫生机构设施等诸多方面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也是我们期待“精神卫生法”来改善的。

作者:程春荣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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