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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人人都有流浪的权利 政府理应全力救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0:03 南方报业网

  近日,钟南山院士在接受采访时提出“恢复收容无业游民”,一时惊起不小波澜。由于钟院士这个观点是在自己被抢后表达的,因此这种诉求更应该被视作一种“受害者陈述”。然而,作为公众人物,尽管钟院士声明自己只是“作为广州的普通市民”来表达意见,而且说的可能是“外行话”,但是仍有不少“内行”人士出来跟风,更有所谓“法学教授”呼吁“让这项充满人性的行政法规(收容制度)发挥作用”。

  对于这个明显具有族群隔离倾向的收容制度,已完全丧失正当性和合法性。在孙志刚事件之后,公众已经有了共识,祖国必定是可以自由行走的疆土。至于收容所,除非变成穷人救济所,才可能真正救济社会。而将流浪者当作“潜在犯罪者”予以羁押遣返,既有违于一个文明社会的公德,更有违于法的精神。当某个地方饱受贪污之苦时,我们是否会以“官员都是潜在贪污犯”将所有官员都遣返原籍,继而废除整个文官制度呢?

  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简而言之,法律必须要像慈母一般维护所有国民的利益,即使是那些罪大恶极者,在法庭上同样要有被辩护的权利。有意思的是,网上所谓“民意调查”显示,有六成以上的网民赞同“恢复收容无业游民”。显然,这种“民意调查”并不能为恢复“这项充满人性的行政法规”提供任何合法性基础,因为绝大多数被指危害社会的无业游民、潜在的被收容对象并没有机会参与这场投票运动。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他们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心声。

  应该说,所谓“偷窃与抢劫的人,和城市流浪人员只有一水之隔”,并非完全错误,问题在于“偷窃与抢劫的人”,并非只与城市流浪人员“有一水之隔”。在法律面前,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是“潜在的犯罪者”,而我们真正要思考的是,究竟是怎样一种力量将这些原本善良本分的人推向了“犯罪河岸”。

  所谓“城市流浪人员”,通常被称作“无业游民”。认真说来,他们不过是些“因为没有职业而四处游荡的公民”。显然,“无业游民”之“可能危害社会”,并不在于“游荡”,而在于“无业”。进一步说,“无业”不是无业者的罪,倘使“无业游民”“有罪”,那么真正“有罪”的应是社会意义上的“无业”,而非公民意义上的“游民”。因此,只有根治“无业”才能真正根治“游民”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危害。

  不可否认,人人都有流浪与迁徙的权利。一个开放社会的成长,更有赖于这种走遍万水千山的流浪,有赖于不同族群之间滴水穿石的迁徙与融合。倘使流浪是一种潜在的罪行,那么我们就有必要禁止一切形式的旅游,甚至连山野里的蒲公英都要被收容起来。

  如果我们尊重法律,就不应该忘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最基本的法的精神。如美国思想家尼布尔所说,“人有不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必要;人有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可能”。同样,法律之所以被规制,就在于人既有恶的本性,也有善的本性——人有“潜在的恶”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必要,人有“潜在的善”的一面,所以法律才成为可能。然而,本着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绝不可以依据一个人是否“流浪”或“无业”而做出“好人”或者“坏人”的推定。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会变相地沦落为“血统论”或“阶级论”。

  政府当以服务民众而存在。不可否认,眼下流浪在城市中的“无业群体”,绝大多数是“失业群体”,毕竟勤劳是中国人的美德,绝大多数底层民众更无好逸恶劳的恶习。因此,面对无业者,政府理应尽一切可能救济他们,而非通过收容变相惩罚他们,灭绝那些到城里讨生活的人的最后希望。如果政府不能保证人人都有称心的工作与合理的报酬,又有什么理由反对失业者在城市继续流浪、寻找生机?倘使我们赞成恢复收容游民的旧制度,那么我们的法律法规岂不是要再次把弱势群体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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