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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废除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体现法治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0:54 浙江在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6月25日《新京报》)

  当初,刑法修正草案设立此项条款的主要理由是,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可

  影响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予以打击,是为了控制人口结构,维护社会稳定。

  可以说这个初衷是好的,因为在一个男多女少,或是女多男少,性别严重不平衡的社会里,容易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如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离婚和买卖婚姻、拐卖妇女,以及引发更多的性犯罪等等。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在我国不满20岁的人口中,男性已经比女性多出2000余万人,平均每个年龄段的男性比女性富余100多万人,这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但是,在中国,导致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男性长期多于女性的根本原因,是人们重男轻女的思想。过去人们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个话确切地说应该是“不孝有三,无男为大”。因为,在男权社会的价值观念里,一方面,只有男人才能传宗接代,女人成了传宗接代的辅助物;另一方面,养儿防老而非养女防老,男人是家里的顶梁柱,是靠山,女人呢,“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人家的人,是不打算有所指望的。所以,重男轻女有着源远流长的文化思想背景,并一直影响至今。

  这样的观念不根除,或者说这个观念不被淡化,用课以重典的办法来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其结果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想生儿子的人“顶风而上”,冒着违法的风险也要鉴定,但判定其是否违法,在实践中很难取证、操作;一种是想生儿子的人鉴定不出胎儿的性别,就先生了再说,是女的,再生,还是女的,还再生,一直到生了儿子为止。你对他说“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他会说“实在不行了,男女都一样”,把自己弄成超生大户才罢休,“少生优生”无从谈起!因此,这一规定很可能在现实中成为一枚空对空的炮弹。

  即便在实践中可行有效,我认为这并不是最好的办法,甚至是一种“恶法”。因为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而且事先知道胎儿性别并不必然导致堕胎。也就是说,为了达成一个好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达成这个好的目的,而运用了不好的手段,可能伤及无辜的手段,最终也会“好心办坏事”。

  改变性别比畸高的现状和未来状况,既要转变思想观念,更要大力推进男女平等和扩大社会保障。封建社会之所以重男轻女如此严重,就是因为男女性别严重不平等,男人主宰社会,女人附属于男人。现在,我们的社会男女平等已深入人心,女人与男人“平起平坐”也已很正常,甚至女人超强于男人也屡见不鲜。但是在就业等很多领域仍然存在对女性的性别歧视,重男轻女的土壤还在,重男轻女仍有市场。在城市里,重男轻女的观念已不断改变,但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农村,这一观念仍然牢牢地盘在人们头脑。因为这些地方经济生活水平很低,根本没有社会保障,或是社会保障水平极底,养儿防老仍是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种观念的改变固然需要法律来强来纠正,但是通过改变经济利益格局来改变思想观念更为深刻,更为有力,更为持久。可以说,草案删除“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是一种社会进步,既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进步,也体现了立法思想的进步。


作者: 廖保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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