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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1:37 国际在线

  作者:十年砍柴

  59岁的湖南老太滕自英在火车上捡空瓶被铁路公安部门拘留,这一新闻事件还没有被公众忘记。同样的事件近日又在三湘大地上发生,不过这回被拘留的捡空瓶者是一个66岁的老头李德一,地点从湘西北的石门变成湘东南的祁东(《潇湘晨报》报道)。

  如果一个人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行政拘留的要件,其一大把年纪可能会引起舆论同情,但并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充分条件。笔者关注的是:李德一或滕自英捡空瓶是否真的够得上被行政拘留,警方单方面给出的拘留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警方对事件的定性和处理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铁路公安机关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拘留李德一的警方认为处罚是适当的:李德一无票乘车,他自己也交代多次在火车上捡过瓶子,已经扰乱了火车秩序。这一判断隐含一个因果关系——“无票乘车”和“多次在火车上捡过瓶子”,即构成“扰乱火车秩序”。

  仔细分析起来,警方的理由很牵强。“无票乘车”产生的纠纷是在乘客和客运经营者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比如经营者对李德一实行惩罚性补票。作为中立的执法者,警方不应该以限制争议一方的人身自由来保护另一方的利益。而多次捡空瓶也不具备扰乱火车秩序必需的两个要件:违法主观故意和违法的后果。既不能证明李德一有扰乱火车秩序的故意,也不能证明其他旅客乘车的秩序有被严重扰乱的后果,就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实行拘留,难道不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吗?

  警方自述“文明执法”,如警察自己掏钱给李德一买盒饭。这一情节如被证实是真的,那么我以为单个的警察并不愿意主动去找一个捡空瓶老人的麻烦,动辄将人拘留加大了警察的劳动强度,也增加了行政成本。那么警察为何还要这样做?办案警方的一位负责人道出了缘由:衡阳铁路公安处开展组织了整治“绿皮车”治安专项行动。滕自英被拘也是因为这一专项行动。可见,铁路警方拘留两位拾荒老人,不是某个人随意做出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依据“专项行动”的上级指示。

  我们没能看到铁路警方有关专项行动的文件,不知道做出这一决定的是哪一级公安机关,里面是否有明文规定:可将捡空瓶视为扰乱火车秩序。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无论级别多高的行政部门,恐怕也不能通过一个内部文件来任意解释法律,这是违反《立法法》的行为,是在集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而是通过开会动员,让警察在“专项行动”中多出成绩,那就是用激励机制来鼓励警察滥用自由裁量权。

  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行政执法中,一些冤案的出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损害,追根溯源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被默许甚至鼓励。如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要求“从快从严”,社会治安中搞种种“专项治理”。而且,铁路公安机关又是一个相当特殊的执法部门,铁路部门是从事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是一种企业,而隶属于这种企业的公安机关又有执法的权力。那么顾客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铁路公安如何保证公正性和独立性?

  从短期和局部来看,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几次,可能会产生威慑作用,降低管理成本。比如多抓几个“滕自英”、“李德一”,那些跑到火车上捡空瓶的人就会被吓怕,火车上的秩序暂时好了。可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来看,自由裁量权滥用将使整个社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被喻为“行政法上的特洛伊木马”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失控,整个法治秩序将被破坏。试想想,捡个空瓶都会被拘留,那么一些人干脆就去做真正“扰乱公共秩序”之事,弄脏龙袍和杀死太子都是死罪,人家干脆就去做后者。(作者系知名网友)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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